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佘祥林冤案,需从制度上纠错

加入新浪收藏    收藏此页到365Key          你是第235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:2005-4-24

 
 
佘祥林冤案,需从制度上纠错

秋风

  

昨天上午9时,“佘祥林杀妻冤案”在京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刑事审判庭重审。结果当然不出众人所料:法庭宣判佘祥林无罪,当庭释放。

佘祥林沉冤昭雪,自然是令人信息的事情。不过,此案重审的程序,却不乏让人怀疑之处。媒体的报道指出,昨天上午的庭审“原计划”半个小时就能结束,可是到上午10点42分,法官始宣布判决结果,比如“原计划”拖延了一个多小时。

这个“原计划”,正是令人差诧异者。法庭审理案件,究竟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,恐怕连主审法官都不能预料。当然主审法官可以事先有一个大概的计划,并且运用他的合法权力,控制庭审过程。不过,佘案重审的时间计划,却并非出自主审法官之口。

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细节:前天下午6时30分,湖北省委宣传部、荆门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领导,在京山县当地宾馆举行简单的新闻发布会,称佘祥林案庭审时间为30分钟,将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。由法庭之外的部门官员提前一天公开宣布庭审持续时间和庭审结果,那么,法庭开庭又有何意义?

更值得注意的是,被告辩护人张成茂律师在前天下午官方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两个小时,通过电话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延期重审申请,并通过书面形式向京山县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。辩护律师之所以提出这一请求,主要是因为,他曾于当天上午前往荆州地区中级法院,希望能查阅94年该院判处佘详林死刑时的案卷材料,但被法院以正在研究案卷材料为由拒绝。律师认为,不读案卷,无法进行充分辩护。现在外界并不知道,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,是否拿到了他所索取的案卷材料?假如法庭是在他没有拿到案卷的情况下强行开庭,是否忽视了辩护律师的权利?

对于佘案重审的结果,即使不懂的法律程序的人,也会预料到它的结果。但司法赖以存在的理由就在于,它不是根据法官、民众、检察官、律师的直觉简单地得出结论,而是透过复杂的程序,通过对证据的展示、答辩、质证,并由法官依照法律作出裁决的。即使裁决结果在常人看来似乎是一目了然的,但司法程序过滤了人们激情和偏见,而保证了结果的公正。

佘祥林的悲剧,当初其实就是因为“一目了然”而荒唐定案的。在1994年判处的“死刑”,因证据不足没有执行,在1995年可以再次判处了“死刑”,随后又发现“证据不足”,更为荒唐的是,案件重新发回京山县法院,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。假如当初荆门市法院、湖北省高院、京山县法院中任何一个严格依照程序审理案件,佘祥林的悲剧都是可以避免的。

佘祥林无辜蒙冤,相关司法人员当然应该承担责任。然而,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,法律上有严格规定,考虑到司法的性质,也当谨慎从事。而从目前媒体透露出来的信息看,荆门市的处理过程,似乎并未严格依照程序,而存在相当大的任意性。相关人员目前均被停职、接受审查,但这些人员具体违犯了哪些司法程序,其过失、疏忽究竟体现哪里,似乎并未具体落实。在这种情况下就仓促免除其司法职务,似乎重蹈了当年这些司法人员给佘祥林定罪时的“有罪推定”覆辙。

对于司法、以及涉及到强制性权力的政府的一切活动来说,结果固然是重要的,但程序同样是重要的。在司法领域,程序正义也许比实体正义更重要。固然,就个别案件来说,不顾程序似乎也可以得到公正的结果,甚至有可能获得公众更广泛的喝彩。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,普遍的实体性正义,只能透过恰当而优良的程序才有可能实现。

佘祥林悲剧对人们的其实就是,司法制度的设计是否恰当,司法程序的安排是否合理并得到严格执行,是至关重要的。人们之所以关注佘祥林案,除了同情佘祥林之外,更多地希望此案能够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着法治、正义的方向演进。首先,在政府权力安排中,尊重司法独立,并使法院、尤其是让法官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审判独立性,没有法官独立,就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。其次,在司法程序上,通过更严密的设计,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。这种程序设计应当体现法治的基本理念,比如在刑事案件中,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应当有一道防火墙,以确保庭审中,检方与被告地位平等。还有,保证律师的基本权利。

然而,佘案重审及地方政府追究有关司法人员责任的程序安排却表明,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政府部门,似乎并未痛切地意识到导致佘祥林悲剧的制度根源。司法改革目前是一个热门话题,人们不能不问:佘祥林冤案能否推一把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变革?

  

南方都市报,2005-4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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