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强法治建设,必须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,这已然不是新鲜的命题。所以,司法人员的待遇要提高,司法人员的地位要提高,司法人员的素质也要提高。今天,则对司法人员的身高也有了更高要求,其中自然包括出任法官的身高起点的要求。要求法官达到一定身高,也不是今年的要求,记得去年某市要录用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官,其中规定,男性不得低于1.70米,女性不得低于1.60米。只不过今年似乎很流行这种规定。但是,对于法官的身高加以明文规定,却大大悖逆了法治的精神,与法律的规定也不符。
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,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利,其中最关键的应包括机会的平等。机会平等,意味着每一个人,在劳动、就业、受教育等方面,不得因为自己的性别、出生等先天条件的差异而受到排斥、或歧视;但是,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,不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结构有不同的要求,这就导致机会在具体分配时并不是绝对的,如医生的资格限制和司法人员的资格限制是不同的,所以,接受过多年医学训练的人,并不具备从事司法工作的必要知识,除非他另外进行过相关训练,这就意味着,接受不同教育的人,其社会分工所能选择的机会并不相同。但是,如果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,则在机会的选择上,应当是没有区别的,否则就是不公平的,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。那么,限制法官的身高,对具有相应素质的人群而言,就无公平可言,除非身高是出任法官必不可少的条件。
但是,如所周知,法官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熟悉法律规定、有坚定的法律信念、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、知识渊博等等,换句话说,一个称职的法官,凭借的是他的知识,而不是仰仗高大威猛,尽管一定的身高在诉讼中可以起到某种威慑作用,但这相对于司法技巧和业务素质,是微不足道的,有时与司法所需要的氛围格格不入。所以,身高并不是法官的必要条件。或许有人会认为,一定的身高对于法官的形象总是有好处的,对此,笔者并不否认。但是,必须注意的是,今天可以要求法官的身高,明天就可以要求法官的仪表,如此一来,选法官就成为选美。从而将不具备一定外在形象,但是具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、为人正直的人排斥在法院大门之外,如此要提高法官素质,就更困难。更须注意的是,法官队伍的举止,对于法治建设有着重要影响,如果法院可以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,又如何指望其他机关或社会公民遵纪守法呢?
笔者囿于浅见,不知外国是否有要求法官达到一定身高的规定,但是曾见过报道:在美国,几乎每个警察都是人高马大,起初国人以为美国在招收警察时一定有严格的身高要求,但后来才得知,其实美国招考警察时并不限制身高,只是在对预备警察进行训练时,因为强度很大,所以身材矮小者多被淘汰下来。由此看来,美国的做法的确遵循了其宪法的规定,体现了其浓厚的法治观念。反观我国,大家都认为警察是特殊职业,要求身高是理所当然;其实,立足于法律的规定,却发现其中颇多疑问。警察尚且如此,法官又当如何呢?看来,对法官、乃至包括警察在内的一切司法人员,提出身高的要求,于情无理,于法无据。
写到此处,可能有人认为,笔者发此感慨,无非是消解自己因为身高不够的苦闷。的确,笔者的身高有限,所以很容易想到这个问题;但是,是不是自己吃饱了,就可以认为天下人都不饿呢?自己在享受权利的时候,难道就不能尊重他人的权利吗? |